丰镇市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村)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劝阻、制止,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丰镇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6日

来源: 丰镇市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