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院计量仪器的鉴定工作由器械科统一实施管理,应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加强联系,配合计量部门开展计量器具的鉴定工作。

2. 在用计量器具应按强检和非强检分别进行,凡使用国家规

3. 定的强制鉴定计量器具应报区(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鉴定,对非强检的计量器具,由器械科进行定期内部鉴定。

4. 医院心电图机、分管光度计、光电比定计、酸度计、血压计、天平、分析天平等为强制计量器具,务必按时送检。

5. 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鉴定:

(1) 新购进计量器具入库、使用前;

(2)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量值出现异常状况者

(3)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无鉴定合格证者;

6. 计量器具鉴定修理费列入科室设备维修项目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