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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吗?包过!”

为牟取非法利益

两驾校教练竟知法犯法

组织考生进行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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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考生汪某某转账全国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作弊费16000元,后联系被告人钟某某商议安排汪某某作弊事宜,并转账13000元给钟某某。随后,钟某某联系上线“丘教练”(未到案)共同组织汪某某从广东到江西报名参加考试,并安排汪某某参加作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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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汪某某在遂川县车管所全国驾照科目一考试中作弊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当天下午,钟某某将13000元退还给陈某某,陈某某则将16000元退还给了考生汪某某。

法院审理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跨省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从犯,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驾考教练应遵守职业操守,切勿心存侥幸,组织考生考试作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江西法院

文编:刘建莹、李峰

审核:刘建莹

发布: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