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

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持有枪支弹药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但有人仍置法律不顾

线下非法制造枪支用于射杀野兽

近日

黎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一村支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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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系黎平某村村支书,2020年4月份在山坡养鸡,因经常有黄鼠狼、老鹰等野兽来偷吃,在网上浏览了国外防狼视频时发现了射钉枪,于是就从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一根钢管和一些射钉弹,改制成射钉枪存放于家中用于防野兽。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特力450”枪支,具有致伤力。公安部门通过线索发现杨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在排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上缴了射钉枪。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杨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未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于相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法官说法】

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及枪支零件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非法持有、制造枪支的危害后果不知晓,希望大家充分认识到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负责,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联系电话:15085693922 15286600323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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