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那么,重组家庭,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呢?张某78岁了,他把继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继子支付赡养费,法院如何判决呢?

 78岁老人起诉继子支付赡养费,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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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岁老人起诉继子支付赡养费,法院支持吗?

3月18日,《法治60分》邀请该案主审法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张江勇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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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张江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10万元。

原告提出这些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呢?

张法官: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1992年5月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的母亲王某依法登记结婚,当年陈某才12岁,陈某的亲生父亲不愿意抚养陈某,陈某是由原告张某、母亲王某二人共同抚养长大,直到其成家立业。陈某结婚后有一女儿,也是在张某家中生活长大,现已是初中生。原告认为,陈某作为成年人,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对陈某及其女儿均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原告已经78岁,无劳动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应当对原告尽到赡养照顾义务,所以,要求陈某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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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答辩意见是什么?

张江勇:被告陈某辩称,陈某之前在饭店工作,月收入3500元至4000元,现在饭店生意不好做,已经有三四个月没有上班,目前没有经济收入,平时也给有母亲王某一些生活费,另外,原、被告以及母亲王某共同生活中的生活花费全部是由陈某和母亲王某支付。

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呢?

张江勇: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等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若成年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权要求其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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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张江勇:给付赡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根据原告实际生活需要程度以及被告陈某的经济收入状况,酌定陈某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00元,从2023年9月起开始支付。

判决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张江勇: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另外,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成年继子女是否需要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首先要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张江勇:对于“受其抚养教育”,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首先,受抚养教育的主体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如果是已经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则不享有要求父母进行抚养的权利,自然也谈不上抚养教育问题。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的,也可以认定为进行了抚养教育。再次,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由于拟制血亲成立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就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继父母和继子女相互之间具有继承权,因此一般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的时间,而不是几天、几个月就可以,这样才可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最后,是否成立拟制血亲,还要尊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意思。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互相明确表达了不成立拟制血亲的意思,那么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本案有哪些典型价值呢?

张江勇: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成年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权要求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问题比较常见,继父母子女之间若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成年后,依法要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当然,作为父母,也应当对子女多些理解,多些宽容,对于暂时经济状况不好的子女,也不能提出过高的赡养费的诉求。

记者: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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