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规定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引起人们关注,那么,该规定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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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犯罪案件,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轻微案件,但不排除作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适用该制度的涉罪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不是无条件适用的,需要满足:(1)涉案企业、个人需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等条件方可适用。

同时,根据《方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合规不起诉条件:(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方案》明确规定,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但其他主体特别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提出适用建议。但对于应该在什么时间启动该制度,《方案》中并没有做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辽宁省检等十机关制定的《合规考察制度意见》则将该制度的启动时间限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0日内。

需要注意的是,“合规不起诉”不同于“存疑不起诉”,其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在确定企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作出的附条件“出罪”处理。也就是说,适用“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旨在对企业或组织的违法行为予以合规整改后不予起诉,以维系企业的生存发展,既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又彰显了法治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