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孩投重疾险后患糖尿病被拒保”一事在网上引发关注,那么事情经过究竟是怎样呢?

3月21日,有媒体报道,江苏南京,一男子为3岁女儿购买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保费为5千元。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缴费4年后,男子为女儿理赔时却被告知不符合理赔条件。男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且两审法院均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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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张先生与妻子结婚后,于2015年时育有一个女儿。2018年,女儿3岁时,张先生经保险员推销,为女儿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张先生每年需为女儿缴纳5千元的保费,一共要缴纳20年,即全部加在一起是10万元。保险合同中,将1型糖尿病列为重大疾病之一!

其实对于父母来说,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主要是买个放心。万一有什么事时,可以用来救命之用。说实话!相信没有人愿意获得理赔的资格!毕竟,可以申请理赔就意味着,被投保人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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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张先生的女儿小张就是摊上事了!医院确诊小张患上了1型糖尿病。这时张先生想到了保险。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张先生为女儿申请赔偿时,工作人员却说,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才属于重大疾病,方可理赔。一:出现糖尿病导致的视网膜病变。二:糖尿病肾病。三: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也就是说,患上1型糖尿病还不能理赔,因为后半段还明确指出“导致的视网膜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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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只有糖尿病病导致视网膜病变,才能理赔,不要说糖尿病不能理赔,其他病变也不行!即“糖尿病、并导致视网膜病变”,缺一不可!张先生听后,觉得保险公司就在和自己玩文字游戏。可保险公司说什么都不愿意理赔,还说这是保险合同规定,且还是由张先生亲笔确认的保险合同。张先生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张先生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那么对于这起案件你们是如何看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