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宝鸡渭滨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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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3日21时23分许,张某某 驾驶灰黑色天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宝鸡市渭滨区广元南路遇到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执勤民警现场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 4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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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九 十一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条 之规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某某 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二千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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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