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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

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

俗称“砍头息”

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

且看华龙区人民法院

中原法庭审理的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急着用钱

向李某借款5万元

并约定利息,借款期限2年

支付过程中

李某扣除了1年利息6000元

实际交付4.4万元

王某在履行还款义务时

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发生争议

李某诉至华龙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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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案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是5万元,原告将6000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被告实际借到原告的款项为4.4万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遂判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4.4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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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借贷行为,尤其是借款方,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砍头息”行为,在借贷关系中妥善保存好借贷合同、借款、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期数丨1943

供稿丨中原法庭 朱婷婷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