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利普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作虚假商业宣传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文书号“成温市监处罚〔2024〕23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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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成都利普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与成都今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服务协议》,委托其建设网站,并于2021年4月15日网站投入使用。当事人为提高公司形象,突出公司商品科技技术含量高,从而达到宣传公司商品性能出色的目的,于2023年4月15日自行编辑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成都利普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坐落于中国四川-美丽的天府之国‘成都’,该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宣传内容,经向成都市温江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协查,成都利普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自建网站近24月内页面浏览量每月平均287次,访客数每月平均115人次。

成都利普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都利普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