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邻居电子猫眼侵犯隐私,能要求拆除吗?法院判了!

通讯员 万盈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窦菲涛

目前,不少家庭在家门口安装电子猫眼监控,这些电子猫眼监控视野宽阔、旋转角度灵活,在使用中可能拍摄到邻居的活动,容易引发侵犯隐私权的邻里纠纷。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安装电子猫眼监控而引起的邻里纠纷。

【基本案情】 何某系某小区602房屋业主,李某系同一小区同一单元同一楼层601房屋业主。两家相邻而居,何某家的入户门朝北,李某家的入户门朝西,两家门口为共用走廊,两家入户门所在墙面成直角,且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超过10厘米。 李某在601房屋的入户门安装电子猫眼监控,该监控具有录音及摄像功能。何某认为,李某安装电子猫眼监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协商不成,将李某告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601房屋的电子猫眼监控。

【判决结果】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安装的电子猫眼监控虽然可以与手机APP连接,进行远程操控及设置。但其安装电子猫眼时已通过手机将监控设置为超过15秒以上在楼道停留的人才进行实时拍摄,且只能在何某家开门时可以看到其屋内的餐桌。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在自家入户门上安装监控,朝向屋外的公共通道,但该公共区域较窄,何某住宅的入户门全景及部分住宅内的空间亦在拍摄范围内,且该监控具备录音录像功能,故可以监控到何某的住宅及出行情况。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因此李某安装监控的行为对何某的正常生活已构成妨碍,故对何某要求李某拆除安装在其入户门上的猫眼监控且拆除费用自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大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安装在北京市大兴区某601室入户门上的猫眼监控予以拆除,费用自理。

【法官说法】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当前许多家庭都安装了电子猫眼监控,以实现传统猫眼所不具备的监测、摄录等安保功能。商家为迎合消费需求,也推出了视野更宽阔、旋转角度更灵活、监控存储内存更大的新型设备。但电子猫眼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容易引发侵犯隐私权的邻里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规定,明确了隐私的具体内容,体现了法律对隐私的充分保护。 法官提示,家庭在安装电子猫眼时,要注意避免侵犯邻居隐私,或在安装前与邻居进行沟通,避免因擅自安装电子猫眼而引发侵权纠纷;商家在推出电子猫眼产品时,则要注意对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明确提示侵权风险,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使用电子猫眼。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