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如今的高额房价,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已然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在子女结婚需要购置房屋时,一方或两方父母出资来帮助新生家庭尤为常见。然而这也导致子女面对离婚困境时,分割夫妻财产更加困难。离婚时,父母为了给子女分得更多财产,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办法,也同样面临着各种困难。其中就出现了利用夫妻共同债务拿回房款的一种方法。
立法变化
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大多数没有约定的家庭中,子女取得房屋并在婚后共同居住的行为会使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在离婚时需要按比例进行划分。在婚姻法时代,面对层出不穷的父母出资买房而引发的分割争议,曾针对父母为子女买房问题颁布过专门解释,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将父母出资买房的归属问题根据登记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后,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而排除对方的所有权。
前民法典时代下,婚姻法中父母给子女买房的问题根据登记进行区分,如果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则视为对一方的赠与,不列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婚姻法时代的诸多案件中,一方父母是否全额出资、后续贷款是否由子女偿还等问题,该条文运用上存在各种争议,例如认为该规则中“一方父母出资”的表述应仅指代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进入民法典时代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规定中对于子女婚后买房的归属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双方必须自行约定房屋及房款的赠与性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直接排除了父母对房产的请求权,定性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样忽视了父母买房的其他各种出资情形,导致该问题在审判中仍存在矛盾。
夫妻共同债务的出路
随着越来越多案例将房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很多人开始寻找新的处理方向,其中就包括将父母出资认作对子女的债务,进而作为债权人向子女进行追偿,变相防止房屋在子女离婚时被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此方向基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规定要求债务人提出反证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且并未排除债权双方为父母子女的情形。在法条文意上,父母通过主张出资是对子女的借款,则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情形,并且将初步举证责任交由子女夫妻承担,且双方的证明标准并不统一,仍然存在各种实践问题。
(一)父母仅在子女离婚时才站出来主张债权债务,由于购房时没有进行约定,因此不能以当前的意思表示覆盖购房时的意思表示。虽然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共同债务包括一方默示表示,由于双方均难以证明购房时的真实意图,使得法官最终认为双方购房时并未达成约定,进而适用上述法条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夫妻双方赠与。
(二)父母与子女极易相互串通,子女单方承认构成借贷关系,并将该借款意思推及配偶,使之成为共同债务而恶意损害配偶利益。面对特殊身份关系下的借贷关系认定,部分法官会基于恶意串通而认定双方借贷合意无效,从而防范道德风险。
类案难以同判的窘境
通过借贷关系处理父母为子女买房问题存在各种实践与理论争议,例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中的“陈某某诉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陈某为子女婚房支付了75万元的首付款,并在子女夫妻感情恶化向其子陈某某出具了借条。本案中法院让男方证明其在房屋首付时就已经达成了借贷约定,并且由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法院认为房屋首付款出资性质不明,应优先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法院说理部分认为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决定了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现实国情来看,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比率要远远低于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因此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相一致。而对于女方证明其为赠与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习惯上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证据,从而将更为严格的证明责任由男方父母承担。
反之,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中的“辛某某诉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辛某某父亲为子女支付了100万元的购房款,且房屋同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续同样出具了借条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然而本案中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
本案中辛某主张在借款时碍于情面未及时让儿媳出具借条,而是后续让儿子辛某某补写了借条,形成证据链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而女方虽然主张款项属于赠与,但有别于上一案例,法院严格明确了双方举证责任,认为在男方父母承担了借贷举证责任后女方理应出具充足证据证明为赠与,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概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后续也由于女方难以证明赠与关系,进而判决借贷关系成立。
结 语
目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返还问题仍无定论,这一实践问题本身就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以及公序良俗的交织。为了解决父母为子女的出资问题,除了借贷关系外,还存在例如借名买房、单方赠与等解决方案的探索。面对目前“同案不同判”的窘境,仍然存在许多解决方向,需要综合个案情况、管辖法院、当地政策等诸多要素进行审视。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1号一言团队家庭律师部门 路通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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