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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暴力劫取女友财物同样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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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为索回恋爱期间的花销而实施抢劫的案件,被告人曹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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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因认为其在追求被害人夏某某及谈恋爱期间花费较大,为索回该部分费用,遂产生从夏某某身上搞钱回来的想法。2022年12月5日16时许,在被害人夏某某返家的途中,被告人曹某某尾随其至益阳市赫山区七里桥车站附近的富民巷后,立即冲上去抓住夏某某的头发,击打对方面部并将其推倒在地。被告人曹某某趁夏某某倒地后,强行抢走夏某某身上的挎包,当场劫取被害人夏某某手提挎包内的三部手机和现金9538元后,乘坐出租车后离开。经鉴定,夏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抢走三部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格人民币2080元。

2022年12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曹某某已将其中两部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公安机关从曹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2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夏某某。2023年7月11日,南宁铁路公安处湛江站派出所将已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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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法官释法

抢劫罪的本质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双方虽然有恋爱朋友关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仍然拥有各自独立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不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关系,所以一方以暴力手段抢劫对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就构成了抢劫罪。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若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金钱买不来爱情,为他人消费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意愿和能力。

三审:薛笑梅

二审:皮宣文

一审:龚亦芳

供稿:钟婷、刘菁

2024年第54期之一

总第15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