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尹逊航

济南中院刑一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02

孙震

济南中院刑一庭

四级法官助理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酒后、无证驾车发生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等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案件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十三年。

#01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甲在某酒吧饮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载着乙沿市区某道路行驶,遭遇丙(另案处理)驾驶的小型客车,后者欲以酒后驾车发生剐蹭为由对甲实施敲诈,甲因酒后无证驾驶不敢与对方纠缠,遂驾车加速行驶,丙驾车追赶,甲为摆脱追赶,不顾雨天路滑及道路上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超速行驶,连闯多处交通信号灯,当行驶至某景区路口时,闯信号灯撞上被害人丁驾驶的出租车,致丁当场死亡,车内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03.6±4.4mg/100ml,发生事故时车辆行驶速度约为114km/h。经鉴定,被害人丁系直接外力作用造成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车内乘客系创伤性脾破裂,属重伤二级。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醉酒后在旅游景区附近的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顾雨天道路湿滑及道路上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连闯多处交通信号灯,在同乘人员乙多次提醒已超速的情况下,无视公共安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但隐瞒自己驾车人真实身份,让同乘人员乙冒充顶替,在原审庭审时亦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丙系因其同伙的供述被抓获归案,甲只是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案发经过,属于供述犯罪事实,并非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最终,被告人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甲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醉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断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鉴于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只存在于其意志中,要证明其主观心态需通过其认知水平、行为时间、地点、对象、力度、使用的工具以及事发后表现等外在表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认定。 具体考虑以下几点:

(1)被告人甲作为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明知其在无证、醉酒、超速、闯红灯驾车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本案这种撞击他人的事故,也有可能发生撞击其他车辆或翻车等伤及自身的事故,这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并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醉酒、无证、超速驾车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但此种行为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评估行为人操纵车辆、保证交通安全的能力。被告人甲无驾驶证,驾驶技术不熟练,案发前又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已明显减弱。行驶路线在城市主干道、旅游景区附近,虽然案发时间在凌晨,但从监控视频中仍然可以看到沿途有一些车辆和行人,但出于尽快摆脱追逐、担心执法检查、害怕被讹诈等动机,其不顾雨天道路湿滑及车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连续多次闯红灯,一路超速行驶。丙在驾车追赶过程中尚曾减速避让行人和电动车,而甲却全程没有减速、按喇叭等避险举动,在同乘人员乙多次提醒其注意行人、注意信号灯时依然不管不顾,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导致与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相撞。

(3)虽然不能单纯以事后行为判断事发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但事发后的即时表现对认定主观心态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甲在发现自己肇事后,未及时拨打120救治伤员,在交警询问时不承认自己实际驾车人身份,而让同乘人员乙顶替冒充,亦反映出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不反对、不排斥。

循前分析,从被告人甲驾车撞人事前、事中及事后的表现来看,其主观上具有以驾车肇事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已超出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评价范围,故一、二审法院以被告人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丨刑一庭

编辑丨马田昊

审核丨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