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安法》、《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相关

问题的咨询与建议

来信内容:1、《特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许可规则》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5 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使用和保管:第(4)条 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根据以上规定现在的汽车加气站CNG加气机已全部安装《气瓶质量追溯系统》,并使用扫描仪对车辆电子标签进行扫描,符合要求的才能启动充装,在充装过程中检查人员PDA手持扫描仪可对该次充装前后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并上传至追溯系统,是否仍需要检查人员做纸质记录登记?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附件 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2 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1.3 作业人员 A1.3.1 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根据以上规定,汽车加气站如每班配备3名工作人员,3名工作人员均取得技术人员和充装人员所具有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是否可以充装时履行充装人员工作、未充装时履行检查人员工作?3、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在除成都市以外的其它地区车辆均可通过手持PDA扫描,扫描后气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启动充装,唯独成都牌照车辆无法通过扫描确认该车辆气瓶是否超期、合格等情况,充装单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检查《气瓶使用登记证》等纸质资料过程中发现有假证情况,随着不法分子造假技术的进步,充装单位无法有效对车主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保证气瓶的充装安全建议省局是否能采取措施将全省电子标签信息系统进行打通,切实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此致!

答复内容:

何先生:

您好!您于2024年3月19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反映)的事项答复如下:

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8.6.3 充装检查与记录 8.6.3.1 基本要求(3)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已废止,《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附件D 气瓶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D2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D2.2 人员 (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 1 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3、我们将积极推动全省电子标签信息系统相关工作,推进数据资源动态更新、横向对接、有序共享,全面提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安全能力。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单位:特种设备处

联系电话:028-8660768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