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华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牟廷河

2022年6月29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少雄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27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以赵少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2万元。目前判决现已生效。

赵少雄,男,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嘉陵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2014年至2019年,赵少雄通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相某某所经营项目“投资”的方式获得大额利息55万余元。

受贿罪。2004年至2021年,赵少雄利用担任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嘉陵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建、施工、验收、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1079万余元。

其中,2014年8月,时任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赵少雄与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助相某某中标嘉陵区某建设项目。之后,赵少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某某在该项目的施工、验收、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其间,赵少雄、王某某与商人任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赵少雄给相某某打招呼,在该项目上以“投资”的名义获利。相某某考虑到自己要感谢赵少雄、王某某的帮助,且在项目建设中需要筹措资金,同期也按照月息3%向他人融资,便同意三人以任某某名义“投资”500万元收取700万元回报,三人不参与项目经营,不承担风险。相某某提出,将三人“投资款”按同期向他人融资利率月息3%计算实际利息,超出3%的部分作为送给赵少雄等人的感谢费。赵少雄、王某某、任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8月至2019年,赵少雄、王某某各“投资”150万元,并分别获取回报200万元、190万元,任某某“投资”200万元,获取回报300万元。

串通投标罪。2012年下半年,赵少雄在担任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嘉陵迎宾大道某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商人尹某某等人相互勾结,串通投标,让尹某某等人挂靠的公司通过围标的方式中标上述工程项目,后向尹某某指定的该工程现场负责人打招呼,帮助任某某承接该工程的附属工程。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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