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州市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高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高州市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4〕71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分界镇松木山村新一经济合作社、世华村村头四经济合作社,根子镇南邦村河贝经济合作社,金山街道陈垌村新兴经济合作社,南塘镇旺罗村大垌经济合作社,平山镇大仁庙村大樟根经济合作社,石鼓镇丽山村乌坭经济合作社、丽山村铺山经济合作社,石仔岭街道坡心村上村经济合作社,泗水镇联和村坑尾二经济合作社、联和村和木桥二经济合作社,镇江镇江口村江口经济合作社,大坡镇桃杏村冲口经济合作社,云潭镇新华村王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66公顷(其中耕地0.0587公顷<含水田0.0320公顷>、园地0.1272公顷、林地0.02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9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226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各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关于高州市泗水镇2023年度第二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高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高州市泗水镇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自然资请〔2024〕70号)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泗水镇泗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255公顷(其中耕地0.0011公顷、含水田0公顷,园地0.1244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1255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泗水镇泗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按农村村民住宅实施;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