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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司法协作再升级,携手共护“青绿”

3月22日,在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到来之际,北海海事法院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旨在通过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快构建澜沧江流域水生态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新格局,筑牢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北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海波,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红云出席签约仪式并致辞,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吕垠松主持签约仪式。北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温守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米思哲出席签约仪式。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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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湄公河是沿岸各国经贸往来的“黄金水道”。作为国家在地方设立的11家海事法院之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对管辖区域内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和陆源污染引起的水域污染损害案件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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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好澜沧江流域的一江碧水,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职责与使命。根据《协议》,两地法院将充分发挥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优势,以跨区域一体保护、资源信息共享、依法高效务实为原则,坚持整体性、协同性、预防性、恢复性审判司法理念,建立包括跨域立案全覆盖、委托或协助执行、典型案例联合发布、诉源治理协调联动等机制,共同提升域内环境资源审判司法能力和水平,筑牢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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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与普洱中院签订《协议》,是北海海事法院继去年5月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签署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议之后、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第二份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议,是深化推进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跨域协作”的再升级,对巩固提升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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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北海海事法院将充分发挥专门法院职能作用,提升海事司法服务水平,加强与普洱中院协调联动和互学互鉴,不断丰富拓展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内容和举措,为实现“一江清水、两岸青绿”、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曾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