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强拆”事件频发,触动着无数人心中的公平正义之弦。然而,每一栋房屋的背后,都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与居住安全的体现。如何避免“强拆”乱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最近代理了一起违法强拆案,帮助委托人李大为取得阶段性胜利。

案件事实

李大为在广西南宁租有一处场地,随后建设了12间厂房。2022年4月14日,当地铁路公司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政府作出协调函,认为李大为建设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铁路用地,请求区政府查处李大为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的行为。

2022年4月19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认为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半个月后,区综合执法局对李大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大为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见李大为没有任何动静,2022年9月2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告知李大为决定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9月7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了李大为的房屋,给李大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李大为无奈之下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孙成鑫律师咨询,听到孙律师较为详细的方案,李大为当即决定委托。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庭审中,区综合执法局辩称其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职权。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区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证实案涉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原告李大为在其所承租的房屋上非法加高建设,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而且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面对区综合执法局的振振有词,孙律师针锋相对:

一、本案原告适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头决第三人向李大为赔偿涉案房屋建造及装修的损失费用,但涉案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前,李大为系实际使用人。从被告提供的强制拆除时的视频来看,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涉案房屋内仍存在室内物品。因被告区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有可能对李大为包括室内物品在内的其他合法财产受到损害,故李大为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二、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的基础为行政决定。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但该行政决定已经被本院生效判决书撤销,故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在原告仍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内就实施本案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违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9月7日强制拆除李大为房屋的行为违法。(除代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