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四川营山警方通报“学生在女厕所被殴打”,详情如下:

警情通报

3月21日晚,我局在工作中发现,疑似我县某校学生被殴打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我局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全力开展调查。

经查,3月14日18时许,龙某等6人因与同学陈某发生矛盾,在学校女厕所内通过脚踢、扇耳光等方式,对陈某进行殴打。另查明,龙某等6人与另外3人,因口角对同学李某、沈某进行了殴打。事发后,3名被侵害人及家属均未到公安机关报案。

目前,3名被侵害人在家属、老师的见证下,经法医检验无明显伤势。9名侵害人已全部到案,其中3名年满14周岁的侵害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6名未满14周岁的侵害人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相关心理辅导、善后处置等工作仍在进行中。

警方呼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请广大群众勿在网络上传播能透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音视频及信息。遇到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请第一时间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依法调查处理。

营山县公安局

2024年3月23日

3月22日,四川南充营山县城北实验学校发生一起疑似校园霸凌事件。

视频显示,一名女孩遭到多名同学轮番殴打,拳脚相加,耳光声声入耳。整个过程中,女孩孤立无援,而一旁竟有人冷漠拍摄视频,甚至发出刺耳的嘲笑声。据知情者透露,被欺负的女孩因害怕被报复,不敢向家长反映此事。

22日,营山县城北实验学校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对于其它细节,不便透露过多。营山县教育局也表示,他们正在等待公安机关的反馈,将依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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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发,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日前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责年龄有何规定?如何预防学生欺凌事件演变为恶性暴力案件?

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下

12至14周岁的人犯罪需担刑责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专家表示,随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频出,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责年龄,明确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经过严格的程序把关之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介绍,现在对于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不管他/她的年龄多大,都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和应对措施。

对于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如不满12周岁或不满14周岁,或者是12至14周岁之间、没有核准的这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相对比较严厉的措施。

苑宁宁称,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5条有一个严厉的措施——专门矫治教育。对于没有办法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要将其送到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由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开展心理行为方面的矫治工作。

专家还表示,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严重失职的监护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予以惩戒。

专家:应及时排查欺凌现象

预防向暴力犯罪演化

此外,一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通常伴随学生欺凌现象,某些案件甚至就是学生欺凌事件愈演愈烈导致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主观上故意或者恶意,采取包括肢体、语言、网络等方式,给被害人身体或者是精神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该规定为实践当中学校和公安机关认定学生欺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么,怎么预防学生欺凌事件演变为恶性暴力案件?

苑宁宁表示,加害人如果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受害人来说,要求学校进行心理干预、心理辅导等,以缓解未成年人可能遭受到的心理冲击或伤害。如果有相关损失,可以从民事诉讼角度求偿。

与此同时,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于学生欺凌,学校和教师有相关的注意义务和排查的义务,发现学生欺凌的苗头性现象,教师应当及时干预,并向学校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苑宁宁称,很多孩子认为因为年龄小,所以欺凌别人或者违法犯罪,法律一点办法都没有。这其实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念,急需通过普法的方式消除孩子的这种误解。

来源 | 综合营山县公安局、百姓关注、央视新闻、《共同关注》

编辑 | 舒舒

校对 | 刘媛元

审签 | 周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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