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仕佳(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某某(苏州)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众多员工因在给客户办理贷款中介业务中涉嫌诈骗于2023年8月16日被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局上门查封并带走公司几十名员工,公司股东叶某某及高管及近40人被刑事拘留,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员工吴某某家属委托后指派周钦明律师及贾丹旎律师为该公司员工吴某某提供辩护,为当事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经会见了解,该公司系股东叶某某于2022年1月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办公地点为园区某商贸广场。

周钦明律师、贾丹旎律师经会见了解当事人涉嫌诈骗罪的相关贷款情节后,提出了当事人只是普通员工,本次拘留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且如实将入职后办理的贷款中介业务等公司情况作了交代,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及人身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周钦明律师、贾丹旎律师在会见后即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因本案涉及的人数众多,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7天电话答复暂时无法决定是否能够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多次联系承办人讲明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后闵行区公安局在刑事拘留28天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该案在取保候审后于2023年11月14日公安移交闵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周钦明律师、贾丹旎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闵行检察院案管部门进行了网上阅卷,经阅卷后发现当事人吴某某所做业务笔数少,且有几笔贷款利率与银行贷款没有多少差别,且有部分因客户要求公司已经退款,同时,辩护人在几十本卷宗中没有发现委托当事人办理贷款的受害人笔录,遂多次联系检察院案管询问是否遗漏证据,并提交了不起诉律师意见书。

闵行区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4日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再次移交审查起诉,但是辩护律师仍然没有见到指控委托当事人的相关贷款受害人证据。在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承办人要求律师做当事人工作做认罪不起诉,但是律师认为应该属于无罪不起诉,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要求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后检察院没有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电话告知律师会要求公安机关撤回起诉,闵行公安于2024年2月23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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