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长治,一男子捡到一部手机,找到机主是个17岁的少女,归还后结果被反咬一口,说手机壳后面的200元钱没有了,怀疑被男子拿走了,结果男子被冤枉直接报案。女子到派出所还是喋喋不休,而当时该女子男朋友也悄悄跟女子说,表示根本没有200元钱,但其母亲却想让女子一口咬死就说后面有钱。
民警表示“这是捡的手机又不是偷的,你怎么证明这手机是你的,如果是偷的手机当场抓起来,诬陷别人是违法的,后来女孩承认了手机里面没有钱。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失主要证明手机壳里有200元现金,如果举证不能,则由其本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得不说,真是什么样的人都有,不要让做好事的人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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