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打工有点累,我想出国赚大钱!听说你可以安排,请你帮我安排一下!”

“可以啊,不过有个工作可以让你不出国也能赚钱,想不想试试看?”

“什么工作?”

“你只要帮我介绍几个人过来,就可以从他们的工资中抽取部分提成作为你的报酬,偷渡的事情我来安排,如何?”

“行啊!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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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道真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务工期间产生了想去国外务工的念头,并联系上一位自称有偷渡与就业渠道的网友,在与该网友联系过程中,该网友向他介绍了一份“偷渡中介”的工作,即介绍满五人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即可抽取该五人工资中的部分提成作为报酬。自己业余时间便能赚钱,被告人李某某爽快答应。同时,与其一同在外务工的被告人周某知晓后也主动参与了进来。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周某共安排了两个人前往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该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

缅北不是天堂,更不是诗和远方。轻松赚钱的美梦只是不法分子用于诱骗的圈套,切勿听信他人唆使,陷入非法组织、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的深渊,或踏足陷阱,回国无望,或深陷牢笼,后悔不已。

广大群众外出务工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自觉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走合法程序,做合法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来源:道真县人民法院

审核: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