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一个月后闪婚

结婚一个月后要“闪离

刘知华(化名)与赵冰琳(化名)

因16万元彩礼闹上法院

近日

哈尔滨市延寿县法院

背靠背沟通

通过“聊天”化解纠纷

案情回顾

刘知华与赵冰琳经人介绍,相识1个月后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赵冰琳向刘知华索要彩礼(含改口费)16万元,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一个月时间,赵冰琳就回娘家了,与刘知华分居至今。近日,延寿县法院受理此案,当事双方都同意离婚,争议焦点是彩礼返还的数额问题。

调解过程

在办案过程中,法官本着化解双方矛盾的目的,先后与刘知华、赵冰琳进行了背对背沟通,了解双方真实的感情状态以及是否能够重归于好。法官通过沟通得知,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习惯、性格差异等问题逐渐显露,矛盾较多,已无继续维持婚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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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多次联系赵冰琳,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刘知华请求返还彩礼,应予以返还,但也应综合考虑当地民风民俗、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等因素。最终,赵冰琳表示,可以返还彩礼10万元,刘知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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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延寿县法院,赵冰琳将10万元现金直接交付给刘知华,案结事了。

婚姻并非儿戏

闪婚需谨慎

男女双方对待婚姻大事

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结婚是谨慎思考后的选择

而不是冲动的结果

以案释法

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的婚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公序良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现金及财物。适当合理的彩礼也能表达心意,促进男女双方感情。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逐渐盛行彩礼攀比之风,越来越高的彩礼也给适婚年轻人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负担。感情不应以彩礼多少来衡量。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严厉打击那些借婚姻索取高额彩礼又在短时间内要求与对方离婚的不法行为。我们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