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不立"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显著轻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却不予立案侦查的情况。这种情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第一百一十一条,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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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2022年9月,铜陵市的朱某红以购车返租为名,利诱左女士、谢女士与两位杨先生四人分别进入安徽亨道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组建的“铜陵坐车1富婆群”,群中虚设销售顾问、汽车服务、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等。

四受害人人进群后,由亨道公司组建团队进行“专业指导”,让其填写各种资料、扫码认证等,直至银行发卡激活。

安徽亨道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依次与四受害人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同时又与四受害人签订了汽车托管经营协议,并约定向四控告人支付1万元托管报酬。

按照合同的约定,四人所购置车辆月供均有安徽亨道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支付,可在支付了一个月的月供后安徽亨道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再无支付,四名受害人不仅所购置车辆不见踪影,还相继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判决书。

安徽亨道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四名受害人幡然醒悟,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于是以诈骗罪向该公司注册地进行报警,该公司所在地以管辖问题受理案件,让其回到户籍地也就是事发地安徽铜陵进行报案,2023年12月11日四名受害人辗转回到了铜陵,在铜陵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中心进行报案,该报案中心了解了情况后,当日出具了接报警回执单,便让四人回去等待消息,一直到3月8日无任何消息,几名受害人再次前往铜陵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中心咨询案件有关情况,铜陵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中心给出的理由仍旧是管辖问题,让其回到安徽亨道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合肥进行报案。

公司所在地不予受理立案,案件发生地不予受理立案,这让四名受害人犯了难,律师处了解到,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报案管辖为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四名受害人选择在犯罪行为地铜陵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没有任何问题。

受害人之一左女士表示:“所有都是在铜陵发生的事,我们在铜陵报案理所应当,车不见车,还背负了几十万的债务,现在被法院起诉判决,甚至到了执行阶段,我们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恳请铜陵市公安机关能够高度重视,能够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