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风险预警专题之三

作者:《极简公司法》微信公众号

专题阅读提示

《刑法修正案(十二)》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多项内容涉及到民营企业家,以前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习惯上并不从严追究的行为,今后将会把相当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民营企业家送到监狱门口,本专题将提示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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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第九和第十二次刑法修正案中两次出现,惩治行贿可谓让立法者伤透了脑筋,那么本次修改到底改了什么,用大白话归纳只有两点,其他的都是老调重弹:

1,高的更高,本次修改,单位行贿罪的最高量刑五年变十年,对单位行贿罪的最高量刑三年变七年。

2,低的更低,增设“三年以下”量刑档位,可能会增加缓刑的适用机会。

剧透一下,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最高法、最高检正在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笔者认为,这次修改有两个目的,低的更低是为了扩大实践中的打击面创造制度条件,高的更高是为了加大对重罪的打击力度。

本次修改之后,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法、最高检的相继表态,都能看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倾向于认为,行贿不禁是受贿不止的原因,也可能是多年来受贿越打越多现实下,无奈的新尝试。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调整的效果有待观察,很可能还是治标不治本。因为权力不透明才是滋生腐败的根源,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权力不能彻底在阳光下运行,杜绝腐败就永远只能是美好的愿望。

掌握底线、掌握原则,且行且珍惜

试问民营企业在求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有几个没有主动或被动地给过红包、回扣、手续费?明大律在这里郑重提醒广大民营企业家,坚守底线思维,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那是罪有应得,但只要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无须过度害怕。法律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而且,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也不构成行贿,今天我们来看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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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典型案例: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主要案情:2012年某国有企业聘用栾某和刘某乙,刘某乙系该国企总经理刘某甲的妹妹,不久之后就解决编制了,成为该国企正式职工。栾某工作业绩一直好于刘某乙,经咨询有关部门,栾某得知自己也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式职工条件。于是栾某多次找刘某甲解决身份问题,刘某甲答应上报但一直拖着不办。为尽快解决自己的身份问题,栾某送3万元给刘某甲,随后成为该国企正式职工。

对于栾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栾某为了解决编制问题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达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应该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观点二:按照法律和政策栾某完全可以成为正式职工,栾某谋取的并不是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典型案例观点: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本案中,栾某在符合正式职工条件的前提下谋取正式职工的身份,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虽然栾某向刘某甲送了钱,也因此解决了正式职工的编制,但是因为其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所以,栾某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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