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团队接到多起这样的案例,涉及到多个省份,包括东北地区、华南地区,甚至是西北地区多个类似的案例,土地证突然被撤销或者突然被注销,企业主不知道该怎么办?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用案例分析的形式给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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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公司行政诉讼案。1994年某工程公司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突然县有关部门公告拟对涉案土地进行收回。2007年,作出了112号决定,有偿收回决定以原来价也就是10年前的价收回涉案土地,以土地登记未填写用途为由撤销土地证。该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后来官司到了高院。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认为,这个案子主要涉及法律点特别多。基本上经常遇到的一些土地证被撤销,包括通过协议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收回的补偿等等,好多的法律的点都涉及到,所以有必要把这几个观点都拿出来分析一下。

关于112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须符合原《土地管理法》58条所有规定,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本案当中112号通知在作出之前,没有听取任何当事人的意见,程序上是不正当的,依法应当撤销。依据高院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确认112号通知是违法的,因为已经不能撤销了,有办公楼已经建好了,这是112号通知的合法性的问题。

撤证的决定的合法性。县有关部门做出通知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就以载明土地用途不清楚等等为由撤销了土地使用证,不符合相关规定。在实际办案过程当中,遇到的很多很多这样的情况,比如有关部门责令在没有经过前期的补偿收回等等很多程序,在没有经历的情况下直接责令注销,或者责令撤销。

很多案子都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这种行为高院早就作出了一个明确的认定,不符合程序的。这种撤销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考虑到大楼已经投入使用了,所以应当确定撤销的决定违法。

综上112号收回土地的通知和撤销土地证的决定都是不合法的,应当撤销的。因为现实情况的需要都确认了违法性,补偿方面应当参照市场价按照住宅用途。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