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环球网

【环球网金融综合报道】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于日前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下称《管理规范》)进行修订。

与此前版本相比,新修订的《管理规范》对第二十七条进行修订。具体而言,新规定中,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情况,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二)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位能够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合规、法务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基金监督(自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成立以来或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

(五)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而旧的规定中,接受委托机构符合条件中同样包括前述(三)(四)(五),此外还须是成为协会成员,并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取 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