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公安依法打击扰乱单位秩序4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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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

绝不能触犯法律底线

任何形式的

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毁坏财物

违法犯罪行为

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扰乱单位秩序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4年1月份,张某某多次在宁阳县某局辱骂他人、播放哀乐,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张某某因侮辱他人,被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15日,姜某1,姜某2二人,当众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因扰乱单位秩序,二人被宁阳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10日,陈某某因其北邻居家晾晒玉米有占路现象报警,公安民警迅速出警,在村委会协调下进行处理。后陈某某拨打110十六次,拨打泰安市局0538110九次,并在报警过程中辱骂接警人员。因扰乱单位秩序,陈某某被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许,在某乡镇卫生院办公楼内,李某某因琐事大吵大闹、辱骂他人。因扰乱单位秩序,李某某被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来源:宁阳警方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洪涛 实习生 马蔚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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