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4〕8号

化州市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982748011375E

负责人:郭*君

住所:化州市鉴江开发区****路

化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3月6日将国道G207线化州城区段(南盛蒲山至良光高塘)改线工程建设任务下达你单位,由你单位执行相关基建程序,其中包括跟踪落实该工程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于近期对该工程项目环评文件(即《国道G207线化州城区段(南盛蒲山至良光高塘)改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技术复核,并将有关质量问题转给我局。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报告书》存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结果错误的情况。N21花坎村及N44洪里村的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中L90的监测数值比Lmin小,导致两个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结果错误。

2、《报告书》存在相关环境要素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情况。蒲山村、后背坡村、书塘村等声环境保护目标临本项目首排均有高于3层的建筑,但报告声环境影响预测只对以上声环境保护目标第1层和第3层楼层的噪声预测值,未给出其他楼层的噪声预测值,也未提出以上声环境保护目标超标的首排建筑第1层和第3层外其他楼层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8.5.1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道G207线化州城区段(南盛蒲山至良光高塘)改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调查核实2023年第三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靶向复核发现问题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广东众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李祥意分别作为《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其编制的《报告表》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你单位作为国道G207线化州城区段(南盛蒲山至良光高塘)改线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于2024年3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4〕9号),拟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报批《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

来源 茂名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