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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罚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市电白区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4〕7号

茂名市电白区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216X1

法定代表人:陈*华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路**号

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报批《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畜禽肉类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技术复核,并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报告书》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1)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浓度限值120mg/m3错误。(2)遗漏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

2、《报告书》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1)报告未结合待宰生猪的存栏时间(12—24h)核算待宰间的废气源强,采用折算满负荷接收时间(5.5h/d)的系数(0.23)计算待宰间的废气源强,导致废气源强偏少。(2)表5.5-2猪叫噪声仅发生在昼间错误,结合待宰猪存栏时间,昼、夜间均应有猪叫噪声产生。

3、《报告书》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报告在提出(表5.5-2)噪声源强夜间高于昼间的情况下,核算出厂界贡献值夜间低于昼间(表5.5-3)存在错误。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畜禽肉类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调查核实2023年第三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靶向复核发现问题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广东众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报告书》编制单位,其编制的《报告表》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你公司作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畜禽肉类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你公司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4〕8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报批《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