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是经营干货的个体户,在其经营的摊位上,将2.4千克河豚鱼以240元销售给陈某。当晚,陈某的母亲李某食用上述河豚鱼后,出现呕吐、头晕、乏力及四肢、口周麻木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病愈出院。经检验,上述河豚鱼干的河豚毒素含量为22.9毫克/千克,而我国对河豚毒素的规定是不能超过2.2毫克/千克。邹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呢?
邹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是指,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河豚含有河豚毒素,0.5毫克河豚毒素就可以导致70公斤的成年人中毒死亡。因此河豚为有毒鱼类,在我国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经营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国家食药监督管理部门从2011年起就多次下令禁止河豚鱼的生产经营与流通。销售河豚鱼,就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能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呢?这要看所销售的河豚鱼制品的毒素含量。如果河豚毒素含量在2.2毫克/千克以下,或者刚刚超过这个标准,基本可以认为对人体没有什么危险,不属于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但本案中河豚毒素达22.9毫克/千克,超出河豚毒素限量标准的10倍,且实际也的确已经造成有人食用后中毒,因此可以认定为已经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
综上,邹某销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非法销售河豚鱼及其制品造成他人中毒#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