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警方

原标题:清明将至,昭通警方提醒:森林防火莫大意!

以案示警,以案为鉴

《昭通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规定: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从2024年2月20日起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市所有林区、草原和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

为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昭通公安公布5起典型失火案件,以案示警,以案为鉴。

案例一:

巧家老店镇森林失火案

2023年12月11日,张某在巧家县老店镇某村树林中找羊,将所抽烟头丢在树林中,随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1.615亩,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二:

威信双河乡森林失火案

2023年12月14日15时许,杨某在威信县双河乡某村自家地里燃烧清理的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86.82亩,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三:

威信扎西镇森林失火案

2023年12月15日11时30分许,王某在威信县扎西镇某村租的地里开荒抽烟时,没有将烟头熄灭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97.32亩,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四:

永善溪洛渡街道森林失火案

2024年2月18日10时许,彭某在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某地上坟,在烧纸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约30余亩,彭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五:

彝良角奎镇森林失火案

2024年2月18日,李某在彝良县角奎镇某村走亲戚,在亲戚家房屋旁燃放爆竹引燃地内红薯藤,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700亩,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就在身边

警示就在眼前

清明将至

野外防火责任重大

昭通警方提示

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

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违规用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护林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依据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21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②依据第22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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