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网民“甜甜圈”发布“67岁老人讨薪被打”图文信息,引发网民广泛关注。

公安局立即组成工作专班核查事实如下:

张某清(男,案发时59岁)与于某山(“甜甜圈”爷爷,男,案发时63岁)系同乡雇佣关系。

2023年4月20日因张某清对雇工于某山的工作不满,引发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辱骂。

随后,张某清找到于某山,对其拳脚殴打。

依安县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凌晨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对打人者张某清行政拘留十五日,分别给予双方当事人行政罚款处罚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于某山医疗终结后,立即启动伤情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依据全案证据材料,于鉴定意见出具当日即对张某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

这个案件我有一点看不明白,对打人者行政拘留15日没问题,行政罚款也有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显然,公安机关对打人者依据的是这一个条款,也是完全正确的,而且适用了15日的顶格拘留,罚款数额尽管不详,但对其罚款也是正确的。

但问题在于:给予双方当事人行政罚款处罚

这说明也给“甜甜圈”爷爷予以行政罚款处罚。这个依据何在?

从公安机关通报的案情看,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辱骂,尽管不文明,但似乎也很难说构成行政处罚,再说两人都分别骂了对方,这样的互骂原则上很难构成违反治安处罚。

那么,张某清找到于某山,对其拳脚殴打。“甜甜圈”爷爷估计还手了,所以才有后面的罚款处罚。

这样的处罚对吗?

因为案情交代不清楚,我们不好判断,最担心的就是:这样的还手认定为互殴。

无论是在正当防卫还是在互相斗殴的行为中,一般人面对不法侵害,都会产生愤怒、报复等动机,过分要求行为人在具有被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的情形下仍然保持理性克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且在实践中通过客观行为去推定主观意图的方法在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吴文博《人民法院报》上的《不应将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作为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的关键》的观点,

互殴行为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件:

首先,客观上需要有事前进行斗殴的意思联络。双方通过面对面的交谈、电话、社交媒体的方式进行沟通,明确表示具有与对方进行打架斗殴行为的意思。

这一要素是界定互殴行为的关键,不同于传统理论的对于伤害故意的认定,该方法将对互殴行为的界定聚焦于客观的行为上来,一方面限缩了互殴行为的成立范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司法认定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其次,双方根据意思联络开始进行了互相打斗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打斗过程中的诸如:打斗行为的次数、伤害的严重程度等量的要素不应当纳入互殴行为成立与否的考量,仅需要客观判断双方是否开始进行了打斗行为即可。

最后,若意思联络后打斗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客观上存在放弃斗殴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仍继续进行,则排除互殴行为,属于单方面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互殴这种双方互为对象的伤害行为显然已经不复存在,并且利益的优越性产生了差别,法律对于受侵害方的利益产生了优先的保护,这种状况下做出反击应当具有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空间。

我们还是要坚决纠正还手就是斗殴的错误观点,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一方先动手打了另一方,后另一方又进行反击。在此种情形下由于不存在事先的意思联络,不是互殴行为。

个人之见。

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