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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本罪设专条作了规定,并取消了惯骗罪这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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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所谓公私财物,是指公共财产、私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并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等。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社会保障待遇,即为财产性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财物的行为。

诈骗行为客观方面由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于错误(信假为真)、使"自愿"交付(处分)财物(财产性利益)、进而取得他人财物等一系列连锁行为构成。其中,欺诈行为的方式、方法既可以是积极地虚构事实,也可以是消极地隐瞒事实真相。作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应当具有使他人产生错误进而交付处分财产的作用。如果不具有这样的作用,即便使他人产生了错误,也不属于诈骗罪的欺诈行为。他人基于错误的"自愿"交付(处分)财物是诈骗构成的核心要素,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交付(处分)首先应当是转移占有的行为,比如,佯装成顾客到服装店试穿衣服,穿上之后以就近上厕所为名而逃走,即应成立盗窃而非诈骗。其次,被害人对于交付行为需有主观认识,比如,甲发现乙的书中夹有一张价值10万元的珍贵邮票,在乙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借走该书,后将书还回但将邮票取走,同样成立盗窃而非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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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