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公民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贵州省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县公安禁毒部门及公安各警种的侦察部门是查证涉毒举报线索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举报人可到当地公安机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举报或通过电话报警,县公安局0854--2787996、县禁毒办0854-2918434,举报电子邮箱:waxjdb@126.com等方式举报。 公安机关、县禁毒办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填写《瓮安县信息员奖励登记表》,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我县有管辖权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视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按照以下标准予经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按每名2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二)举报娱乐场所、旅馆、酒吧、网吧等场所涉毒的,按查获涉毒人员的数量进行奖励。一次查获涉毒人员1名人员奖励2000元;一次查获涉毒人员2名人员奖励4500元;一次查获涉毒人员3名人员奖励7000元;一次查获涉毒人员4名人员奖励9500元;一次查获涉毒人员5名人员奖励12000元;一次性查获涉毒人员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2500元/人;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3000元/人;查获20名以上的奖励3500元/人。

(三)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人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四)举报人提供毒品犯罪在逃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元。提供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每抓获1名B级在逃人员的给予10000元奖励,抓获一名A级在逃人员的给予30000元奖励。对于悬赏举报的,按悬赏金额奖励。

(五)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按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物品、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六)提供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七)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4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6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4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8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18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况奖励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八)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1.8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4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0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1吨以上奖励18万元。

(九)凡举报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00株以下(不含100株)奖励200元;

100—200株以下(不含200株)奖励300元;

200—500株(不含500株)奖励500元;

500—3000株(不含3000株)奖励700元

3000—10000株(不含10000株)以上奖励1000元;

10000株以上奖励5000元。

(十)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线索在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有特殊贡献的,一般案件奖励1000元至5000元,重大案件最高可奖励15万元,特别重大案件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全县各安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上述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奖。直接领奖不便或确有其他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需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专项禁毒经费中列支,由县禁毒办、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办理奖金兑现。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

第十条
受理举报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信息资料。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认真核实举报线索,导致错发奖励和奖金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奖金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通过他人举报骗取奖金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瓮安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瓮禁毒委通〔20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瓮安县禁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