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民政局网站刊发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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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暂定为除市内六区以外已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如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当前时期救助对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救助对象必须是本市户籍(除市内六区以外)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救助对象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3.救助对象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重度、中度等暂不纳入;

4.救助对象要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救助范围。

救助额度

各区要结合本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救助对象意愿和收费情况合理安排其跨区入住养老机构。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其本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因救助对象转为非救助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协议等,以养老机构月收费为标准,按照实际入住天数享受救助额度。

工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救助对象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附件1)。救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之前的不再补发。符合条件并已领取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申请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缴费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资料;

3.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入住协议复印件;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机构管理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绩效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列支。

特别提醒:严格资金监管

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市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抽查;区民政局对救助对象,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对已享受区级政策保障的低保失能老年人,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可纳入补助资金支付范围,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负担,不得在中央和市级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区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救助对象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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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程婷

来源 | 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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