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家长注意了!

近日,东莞多部门联合草拟了

《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

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进行规范

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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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这些严禁!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2.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4.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含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

5.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

6.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7.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

8.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9.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参加课后服务,不得通过强制托管变相违规补课或要求学生留校自习,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托管名义收取早到校看管费、自习费、午餐午休看管费、晚自习看管费等费用。

10.严控住宿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11.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文件在征求意见中,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4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和成本调查科提交。

1.电子邮箱:dgsfglk@163.com;

2.电话:0769-22830673;

3.来函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和成本调查科(邮政编码:523888)。

来源丨东莞时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 | 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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