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保障了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

当网购的商品有问题或不满意,

退换货真能无门槛?

退货前

先来了解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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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详情

近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商品引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卖家以买家申请退货的商品出现外观损坏、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并无不当,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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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电脑零配件,收到快递后,经过组装发现该电脑无法正常使用。因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张某遂与商家客服联系,通过沟通,商家同意退货并返还货款。张某于次日将商品邮寄回发货地。

商家收到商品后,发现外观损害,出现断针、倒针现象,以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签收退款,该商品原路退还给了张某。

张某将上述情况反馈给了电商平台,该平台介入调查后,将货款退还给了张某。之后商家向长阳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退还货款。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认可案涉商品收货后外观无损坏,只是无法正常使用。商家收到退还货物时有视频记录,证实该商品外观确有损坏。

本案的焦点为该商品的外观损坏责任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节选)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则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某购买、签收商品后,未提出有外观损坏的现象,商家作为出卖方交付商品的义务即完成,商品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张某。张某发现无法正常使用退货,但退货交付完成前,风险并未转移。

商家收到退回的商品后,开箱检查,发现外观有损坏,并有视频记录为证,拒收退货,退货交付实际并未完成,该商品的管理责任仍在张某,毁损后果应由张某承担。

最终,长阳法院判决张某向商家支付货款。

03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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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享受网络购物便捷的同时,也要诚信文明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是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目的是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然而,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无理由并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的退货,不是任性消费的“护身符”。

2

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网购商品问题时,要第一时间拍照或拍视频,留下证据、方便维权,退货时保持商品完好,共同营造诚信文明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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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关于商品范围、完好标准、退货程序及退款方式等均作出了相对细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丨长阳法院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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