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财产及申报财产不实等行为的张海群等6名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张海群等6名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本院正告预拘留的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布十五日内尽快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实施。对构成犯罪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特此公告

附:预拘留人员名单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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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海群,女,1979年4月17日生,浮山县响水河镇人,执行案号(2023)晋1027执恢4号,执行标的336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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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乔海军,男,1978年9月4日生,浮山县响水河镇人,执行案号(2018)晋1027执93号,执行标的1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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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乔玉珍,女,1957年1月3日生,浮山县响水河镇郭村人,执行案号(2023)晋1027执恢4号,执行标的336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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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梁红,女,1982年5月26日生,浮山县张庄乡东郭村人,执行案号(2021)晋1027执恢15号,执行标的69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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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梁杰,男,1978年4月27日生,浮山县张庄乡东郭村人,执行案号(2022)晋1027执220号,执行标的100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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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建良,男,1965年3月16日生,浮山县北韩乡霍寨村人,执行案号(2024)晋1027执62号,执行标的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