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23年6月24日晚,被告人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某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 337 线(黄榆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14KM + 450M处时,与前方沿该路段同方向张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薄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所受损伤属于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认定,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法院判决:经我院审理后,被告人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来源:定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