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6月4日起公布施行,《条例》的修订,既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需要重点阐释:

一、“两不变”

婚假、产假天数没有发生变化。

(一)婚假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注:在国家规定的3天基础上增加20天,即23天。婚假增加天数只适用于初婚者。

(二)产假

1.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60天。

▲注:产假共计158天,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条例》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增加60天,一般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满后至婴儿一周岁前享受。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两增加”

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新增设父母育儿假。

(一)男方护理假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注:在第四次修正《条例》规定的15天基础上增加5天,即20天;一般在配偶休产假期间享受。

(二)父母育儿假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10天的父母育儿假。

▲注:父母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生育多子女的一般不再叠加,使用年龄段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是指子女满3周岁之前。

特别提示

  • 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父母育儿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受影响。

  • 婚假、男方护理假、父母育儿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

  • 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

  • 用人单位可与生育子女的职工协商采取灵活方式累计使用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的其他假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昌吉州卫健委、中国人大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