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生活琐事,王某与舍友陈某发生了肢体冲突,陈某更是拿出了美工刀来打架。然而,王某将刀夺下后,反将陈某划成了轻伤(一级),王某也因此被诉诸法院(本报4年前曾连续两次作过报道)。

然而,在进一步的审理中,王某的行为被认定触及了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条款,最终法院裁决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日前,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

手机声太响两舍友上演“全武行”

事情要从2020年1月15日凌晨4点说起。王某和陈某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某公司的员工,两人为上下铺的室友。当天,两人同在宿舍休息。因睡在下铺的王某玩手机声音太响,引起了睡在上铺的陈某心生不满,并与王某发生口角。于是,气愤的陈某持推出刀头的美工刀下床,与王某发生冲突,所持美工刀划伤王某左侧头部等处。被划伤的王某从陈某手中夺过美工刀,将陈某面部及左手划伤。

这次的争执让两人都挂了彩。案发时王某所穿睡衣的右侧第三粒纽扣处及其内侧、左肩膀前侧、左袖口、右手臂上方共有五处破口。经鉴定,陈某因刀伤致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一级);左手创口,构成轻微伤;王某被他人打伤划伤,致头皮瘢痕形成等,构成轻微伤。王某也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而被公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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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出现变化为由,申请撤回。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刑事裁定:检察机关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裁定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王某在与陈某的互殴中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也作出了解释。

第一,王某与陈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为进行理论而选择携带推出刀头的美工刀下床,二人在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的左颞部等处被美工刀划伤并流血,该伤口疤痕经鉴定有7.4厘米长,且该伤口在案发当时即流血较多。故王某进行还击之时不法侵害行为现实存在,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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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王某是在头部受伤后,从陈某手中夺取刀具并继而划伤陈某的脸部。在该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陈某采取了积极的中止措施,且王某从陈某手中夺取刀具后,虽然不法侵害行为出现了暂时的中断,但陈某是否将进一步争抢刀具或者实施侵害行为尚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对王某而言,在当时情境下其主观上尚不能排除陈某是否还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其人身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尚未解除,故可以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第三,陈某因王某手机声音过响,便对此不满而引起口角,在口角升级后,陈某选择持刀具找王某理论,促使矛盾进一步升级,而陈某持刀具处理纠纷的方式显然存在不当,导致了王某头部重要位置受伤。王某在头部受伤并发现陈某手中持有刀具后,予以夺取并实施反击行为,可以认定王某的还击行为具有防卫目的。

第四,王某之所以采取反击行为是因为其受伤在先,且使用的刀具是从陈某手中夺取的,而非事先准备,反击行为所造成的伤势为轻伤。可见,王某的防卫行为从时机、手段、强度等情节来看,均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结果来看,造成的是轻伤的损害,并未造成陈某重伤或者死亡,故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据此,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记者 |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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