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处罚信息:
辽宁省东方医药研究院临床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沈阳市卫健委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第412序号第四档,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图源:企查查](http://dingyue.ws.126.net/2024/0327/21372ebej00sazbpq0035d200u0019jg00u0019j.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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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二三里资讯辽宁
编辑 | 翟晓晨
审核丨 张雷
近日,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处罚信息:
辽宁省东方医药研究院临床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沈阳市卫健委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第412序号第四档,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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