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福建泉州,未满13周岁女学生因无法忍受被同学霸凌,给母亲发去“下辈子还当你女儿的短信”后,跳楼身亡。事后女学生的母亲才得知女儿长期在学校不止被一个人被霸凌、且多次给霸凌者转账共计1200元。女学生母亲要求学校给其一个说法!

(来源:时间视频)

小陈(化名)今年11月份才满13周岁,出事前在某中学上学。事发当天晚上,小陈与母亲等家人吃火锅。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晚上21时24分,小陈却给母亲发去一条“妈!下辈子还当你女儿!”等内容的短信。

小陈母亲看到后顿感不妙,于是立即问女儿小陈两次“你在哪?”。但却都没有得到回复!

发现女儿坠楼身亡后,母亲悲痛欲绝!

事后母亲才得知女儿小陈长期被不止一个同学霸凌。

小陈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24年2月16日 (周五)20:30:59转账100元、2024年2月18日 15:50:16(周日)转账200元、2024年3月2日 (周六)10:52:46转账350元、2024年2月25日 (周五)13:32:45转账100元、2024年3月10日 (周日)13:50:42转账150元、2024年3月10日 (周日)16:01:02转账300元。小陈母亲称,钱转给了霸凌者!

上述6笔转账款,合计为1200元。

小陈的母亲声称:“老师知情不报!”故要求学校及霸凌者家长给个说法、主管部门严惩霸凌者!

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是在家里跳的楼,目前,还在处理之中。

1、平心而论!相信任何一个母亲都无法接受两个小时前与女儿吃火锅、两个小时后母女阴阳相隔的事实,更无法接受女儿是被同学霸凌后造成的后果!

从这一点来看,学校、老师、霸凌者及其家长确实应当要给小陈母亲及其所有家属一个说法!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全部承担!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很多人认为“霸凌”只是殴打行为,最多就是违法,未满14周岁的人违法就不会治安处罚!但大家忽略一点。即小陈给霸凌者转账共计1200元。

说具体一点,强迫小陈转账有两个可能性!一是以威胁恐吓手段逼迫的,那就是敲诈勒索。虽然6次转账加在一起才1200元不属于数额较大的,但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两年三次敲诈勒索的,也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处3年以下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小陈6次转账是在两个月内发生的,因此,符合因多次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的情节。

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任意占有公私财物,即寻衅滋事,且该罪名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三次以上”,应当刑事处罚。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小陈母亲所述属实,那么霸凌的行为,并非违法,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只是罪名是敲诈勒索还是寻衅滋事罪,要视具体情况来综合认定。

其次,虽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施行后,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后果的年龄有所降低,但12-14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霸凌者未满14周岁,不论是构成寻衅滋事还是敲诈勒索罪,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换句话说,对于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主管部门可以送到专门的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再次,虽然不能追究霸凌者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可这个责任应当由其家长承担。

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无论小陈家属是要求霸凌者、还是学校为此承担责任,都必须要先举证以下四个要件。: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转账记录和小陈最后一条信息可以证明其曾被同学霸凌、其坠楼(损害事实)也是因被霸凌造成的(因果关系)。因此,霸凌者的监护人肯定要为此承担责任。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学校对小陈被霸凌是否知情或者知情后是否正确处理了。

最后,无论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霸凌者一方承担什么责任,都只是民事侵权责任。且已经无法改变小陈已经身亡的严重后果!这才是最让人痛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