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3〕16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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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通知》精神,确定我市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我市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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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

四、非国有企业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