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闪离”等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近日,双阳法院首次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判决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2023年5月,吴某与张某通过网络相识,二人均是离异后单身生活多年,都想找个老伴早日告别单身,2023年6月双方同居。恋爱期间,吴某想尽早与张某登记结婚,多次为张某支付房屋装修款、购买家电,并为张某购买金戒指。2023年11月,张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吴某为此心理极不平衡,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为张某支出的款项。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吴某、张某从认识到解除婚约仅半年,双方就支出款项是否为彩礼、彩礼数额及返还事宜争议较大。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吴某为张某购买的窗帘、衣服及多笔小额转账系恋爱关系中吴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吴某为张某购买的金戒指系实现结婚目的购买的"定情信物",可认定为彩礼,代张某支付的房屋装修款5万元,系为达到与张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性质应认定为彩礼。
另外,按照“彩礼新规”,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向吴某返还彩礼4万元,驳回了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及具有示爱等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都属无偿赠与。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明显区别,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购房款、装修款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应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习惯等因素。
恋爱很美好,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获得对方的好感,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爱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双方通常互有资金转账,经济往来较为频繁,但分手后又因此产生经济纠纷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恋爱中的男女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需保持一定的理智和清醒,以免双方一旦分手由“爱”成“恨”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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