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驾典型案例一

2024年03月02日23时15分许,刘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涉嫌饮酒后驾驶浙GZ***0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永城市王集镇汽车站十字路口路段时,与一辆停放在路边轿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车辆向东逃跑,后被被撞车辆车主在王集镇汽车站十字路口东500米处拦截,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刘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其饮酒后,将其带至永城市东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醉驾典型案例二

2024年03月06日01时10分许,陈某宇涉嫌饮酒后驾驶豫NB***S号小型轿车,在永城市沱滨街道王饭堋村路段行驶时,与一辆摩托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陈某宇步行离开事故现场,后被执勤民警在其家中抓获,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其饮酒后,将其带至永城市西城区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宇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醉驾典型案例三

2024年3月5日04时02分许,睢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睢县复兴路设卡盘查时查处一辆豫N6***J的小型汽车,经检查驾驶员赵某涉嫌酒驾,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为7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王某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交通事故案例一:2024年03月11日10时30分许,乔某焘驾驶车牌号为豫N816XX小型汽车,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G220柳河镇泰山路口,与屈某申驾驶车牌号为浙B5Q7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案例二:2024年03月11日11时10分,张某男驾驶车牌号为豫N68EXX小型汽车,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孔贤路孔集乡北街倒车时,与申某堂驾驶车牌号为豫A7E0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案例三:2024年03月11日15时30分许,孟某阳驾驶车牌号为豫N7L6XX小型汽车,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孔集乡王福来村与侯某立驾驶车牌号为豫NZ81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案例四:2024年03月02日15时01分,黄某中骑三轮车由行驶方向沿余匡线行驶至睢县余匡线5公里尚屯镇万店村,与赵某志驾豫NZ***3小型轿车发生因相撞致黄某中轻伤、赵某志无伤害、常某秀重伤、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五:2024年3月5日14时11分许,刘某启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河南省睢县中心商业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黄山路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代某森驾驶的豫N***5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启受伤、电动四轮车乘坐人苗某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六:2024年03月07日15时40分,王某华驾驶浙C7***0小型轿车沿睢县罗冯线行驶至睢县罗冯线胡堂乡司庄村路段,与余某兰骑三轮车发生相撞,致王某华无伤害、余某兰轻伤、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七:2024年03月06日08时20分许,王某封驾驶苏B9J3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31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7省道站集镇王楼村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郭某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郭某英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八:2024年03月06日13时30分许,张某驾驶豫N668xx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张集镇吴楼村,与由西向东行驶裴某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裴某营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九:2024年 03月03日15时10分,史某涛驾驶豫NVJ5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道路由东向西在虞城县310国道与虞贾路交叉口南500米处倒车时,与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刘某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刘某玲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2024年03月12日13时30分许,周某勤驾驶电动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张集镇桃园村十字交叉路口,与由东向西行驶李某寒驾驶的苏UTL6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寒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一: 2024年 03月06日13时30分许,张某驾驶豫N668xx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张集镇吴楼村,与由西向东行驶裴某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裴某营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案例十二:2024年3月4日17时0分许,戚某贝驾驶豫NK74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李老家乡王庄村,将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胡某撞伤,造成豫NK74xx号小型轿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三:2024年3月1日11时0分,魏某松驾驶豫NO07xx号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刘店乡金源路,在超越同方向郑某轩所骑的两轮自行车时将其刮倒,造成自行车损坏郑某轩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四:2024年02月16日17时13分许,刘某友驾驶三轮电动车载着刘某氏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开路”夏邑县马头镇黄楼村路口左转弯时,被其后驶来的伊某凯驾驶的豫ND0MXX号轻型栏板货车撞上,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友、刘某氏受伤的交通事故。

来源:商丘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