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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公积金

▷公司声称缴纳的公积金每月以工资

形式发放给员工

员工能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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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家住河北的小刘大学毕业后,选择入职成都一家IT公司,公司承诺购买五险一金,薪酬每月上万,小刘非常满意,为了更快地实现自己在成都的“安居梦”,小刘选择在公司附近租房住,工作特别卖力,生活上也尽量节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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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不久后,小刘发现,公司并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还提出工资里面已经包含了公积金等福利费用,不再单独缴纳公积金。一气之下,小刘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公积金。

经公积金中心立案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未为小刘开设公积金个人账户以及未缴存公积金违法行为,公司辩称小刘已经离职,且公司已经以工资形式将公积金直接发放给小刘,小刘的工资中已包含公积金部分,公司不需要再为小刘专门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过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公司认识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予以直接发放或者减免缴存义务。

最终,该公司为小刘补缴了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至于公司已经将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小刘的部分,公司可以要求小刘予以返还,如果小刘不予返还,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职工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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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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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建立公积金制度,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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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能否以工资的形式将公积金直接发放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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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共同缴存,由单位代扣后汇缴至银行专户,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数额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协商改变缴存方式或者减免缴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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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成都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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