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我们经常能看到

制作售卖各种美食的“移动餐车”

它给市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但其占道经营、随意停放等行为

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操作不当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一

2023年05月12日16时40分许,路某某驾驶电动餐车,在东陈村0.4kv一号变南支线01号线杆路口处由东向西左转弯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鲁E65***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

当事人路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该起事故中,当事人路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23年06月09日01时10分许,乔某某驾驶电动四轮餐车,沿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惠州路路口东侧处时,与对向行驶至此处的万某某驾驶的东营临时0218***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万某某无责任。

事故案例三

2023年11月17日06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移动餐车),沿河口区河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枫林绿洲北门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宋某某驾驶的鲁E9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安全隐患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由于低速电动车安全性能及防护性能低,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且低速电动车驾驶人以老年人居多,多数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无证驾驶居多,占用超车道“龟速前进”、 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屡屡“上演”,事故频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埋下了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此类车辆大多不能申领号牌,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障。

交警提醒:电动四轮餐车属于改装后的电动四轮车,由于其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在此,交警部门呼吁广大驾驶人切勿购买非标车、超标车,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出行安全,购买合规车辆,确保出行安全。

素材来源:一大队、垦利交警、河口交警